陕西省用能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能源要素合理流动,提升能源要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机制,进一步规范用能权指标配置行为,保障用能权交易依法合规、高效有序运行,根据《陕西省用能预算管理实施方案》《陕西省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用能企业)在用能预算指标外,或新上项目需提供的能耗替代指标,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政府能耗余量或企业节能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用能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陕西省用能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统一组织实施,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用能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用能权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活动的全流程组织和服务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系统。
第五条用能权交易获得的用能预算指标,仅供当年使用。一次交易只完成部分用能权指标数量的,出让方、转让方可将剩余量于当年再次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主体及方式
第六条用能权交易品种为政府能耗余量或企业节能量指标。政府能耗余量指标包括年度GDP增长产生的用能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以及关停企业腾出的能耗指标。GDP增长产生的能耗余量和关停企业腾出的能耗指标由省级统筹交易或跨市区调剂到迁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腾出的能耗指标由各地市交易。
企业节能量指标包括企业通过节能技改或加强节能管理形成的节能量。企业节能量由企业自主交易。
用能权交易单位通常为吨标准煤(当量值),报价单位为元/吨标准煤。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用能权交易要素单位等内容,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七条用能权交易市场主体区分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主要包括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经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的用能企业。
列入信用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从事用能权交易。
第八条 用能权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定额交易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公开竞价:是指转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方式,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定额交易:是指出让方、转让方参照市场行情和当地用能权交易历史报价,自主确定交易单价,按照市场指标需求数量,以协议洽谈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用能需求企业有偿出让、转让用能权指标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受理发布
第九条出让方、转让方登录交易平台门户网站,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账号注册、登录。
第十条账户注册完成后用能权交易出让方、转让方登录交易平台门户网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入交易系统提交用能权指标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出让用能权指标,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GDP增长产生的能耗余量相关文件、关停企业腾出的指标批复文件。或者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指标批复文件、第三方核查报告。
(二)工作委托函。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节能技改或者加强节能管理形成的节能量指标转让,完成转让批复确权后,再通过交易系统申请转让。申请转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年度用能预算指标网站公示截图;
(三)节能量指标转让登记表;
(四)第三方机构审核报告;
(五)企业转让承诺书;
(六)所在市(区)发改部门同意转让批复文件;
(七)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出让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业务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在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四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转让用能权指标的项目,交易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名称;
(二)转让用能预算指标数量;
(三)挂牌起始价;
(四)交易方式、加价幅度、价款支付方式;
(五)公告开始时间、截止时间;
(六)交易时间;
(七)保证金交纳要求;
(八)出让方、转让方指定交易价款划转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以定额交易方式出让、转让用能权指标的项目,交易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转让方名称;
(二)用能预算指标数量;
(三)交易价格(固定价格);
(四)受让方需具备的条件;
(五)交易需提交资料;
(六)交易时间;
(七)报名及保证金缴纳;
(八)出让方、转让方指定交易价款划转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用能权指标交易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节 报名登记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完成报名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在用能权交易公告期内通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账号注册登记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入交易系统,上传以下资料完成报名工作。在获得合格报名资格后,应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足额完成保证金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获得参与交易活动有效竞买资格。
报名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营业执照;
(二)项目能耗指标意向受让登记表;
(三)受让承诺书;
(四)根据交易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涉及监管部门资格审核的,需提交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用能权交易意向受让确认书。
第三节 交易实施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告规定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向市场主体提供见证服务,并做好交易系统运维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以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用能权交易活动时,依据交易规则、挂牌价格、加价幅度等交易条件,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成交价、受让方。
以定额交易方式组织用能权交易活动时,依据出让、转让用能权指标价格、出让(或转让)数量、用能权指标需求情况等,通过协议洽谈、网上填报需求数量并确认等方式确定成交价、受让方,并完成交易合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及交纳交易价款。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指标数量、起始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以公开竞价方式完成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依据交易结果确定用能权交易受让方、成交价及指标数量,出具用能权交易成交结果确认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受让方依据用能权交易成交结果确认书,将交易价款划转至交易中心专有账户。
(二)以定额交易方式完成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和监管部门确认的合同履约结果、交易记录等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受让方依据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划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能权交易活动完成后,交易中心出具用能权交易凭证。
以公开竞价方式完成的交易活动,受让方持交易凭证向所属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用能指标划转。
以定额交易方式完成的交易活动,受让方持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向所属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用能指标划转。
第二十四条用能指标划转后,交易中心依据划转凭证将交易价款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让、转让方指定账户。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出让的用能指标,交易价款分别上缴同级财政。企业转让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退付。受让方确定后,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未竞得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给予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并通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利益相关方等书面通知要求中止、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交易主体被列入信用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其它可能造成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恢复中止的项目交易活动,自恢复日起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因市场主体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等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注册、登录、申请、报价的,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项目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结果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用能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用能预算指标外,或新上项目需提供的能耗替代指标的单位。通常与《陕西省用能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的企业一致。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建材、石化、造纸、纺织等工业领域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全口径)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用能企业范围由省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本规则所称用能预算指标,是指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重点用能企业报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向企业下达年度用能预算指标,进行公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定的企业年度用能预算指标。
本规则所称新上项目能耗替代指标,包括“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可再生能源使用+固碳项目折算+用能权交易”等,由市(区)及项目单位采用提供能耗解决方案并承诺落实,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承诺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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